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48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1号),经研究,现将年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予以公布,自年7月1日(含)起执行。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报省厅备案后生效。在当地确定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生效前,按本通知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
附件: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
年3月12日
附件
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
地区
社保费用最低
标准(元/亩)
郑州市(含巩义)
开封市(含兰考县)
洛阳市
平顶山市(含汝州市)
安阳市(含滑县)
鹤壁市
新乡市(含长垣市)
焦作市
濮阳市
许昌市
漯河市
三门峡市
南阳市(含邓州市)
商丘市(含永城市)
信阳市(含固始县)
周口市(含鹿邑县)
驻马店市(含新蔡县)
济源市
(元/亩)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土地被征用要给一定的补偿。为解决农民后顾之忧,在征用土地时要考虑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即社会保障费用。
完
文章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