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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霆出击汝州警方成功打掉一开设赌场违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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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打击整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积极服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年10月8日,汝州警方深入摸排,周密部署,雷霆出击,成功捣毁一聚众*博窝点,打掉一开设*场违法犯罪团伙,现场抓获涉嫌参*人员35人,缴获*资及*具一批。有效地打击了*博违法犯罪行为,净化了社会风气,受到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汝州警方在前期的侦查工作中发现,自9月份以来,在汝州市米庙镇、焦村乡周边,秘密隐藏一个聚众*博犯罪团伙,组织多人在不同居民家中开设*场,聚集*博,周边群众深恶痛绝。

经过前期秘密侦查,警方摸准了该*博团伙当天的准确位置,抓捕时机成熟。汝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立即组织精干警力20余人于10月8日19时开展抓捕,快速出击,成功抓获涉嫌参与*博的违法犯罪嫌疑人35人,现场收缴*资及*具一批。

经查证:该犯罪团伙自今年9月份以来,在鲁某某、路某某等人的组织下,在我市米庙镇一五张村、金沟村、焦村乡焦村等地,每天更换不同*博地点,以推牌九的形式,组织多人进行聚众*博。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正按法律程序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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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博罪?

凡符合《刑法》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博、开设*场或者以*博为业的”行为,构成*博罪,立为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

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营利性聚众*博、开设*场或以*博为业的行为,以及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为*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博*资较大的行为”,立为治安案件,对其予以治安处罚或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如何认定*博罪中的“开设*场”?

“开设*场”,是指提供*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传统的开设*场,是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博提供场所、设定*博方式、提供*具、筹码,接受*客投注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博网站,或者为*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客*注的,即可认定其属于开设*场,而无论其发展的*客数量有多少、*客投注多少次、投注资金量有多大。

*博与正常娱乐活动的区分

1、从主观方面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博罪及*博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而群众娱乐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2、从主体上看,群众娱乐多是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进行。

3、从客观上看,是否从中抽头获利。构成*博罪以“聚众*博”、“开设*场”或“以*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且从中抽头获利。*博或者为*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博违法行为也从中抽头获利。群众娱乐不存在从中抽头获利。

4、看彩头量的多少也是区分*博与群众娱乐活动标准之一,但要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消费水平而定。

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输赢性质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博论处。

网络图片

*资如何计算?如何处理?

*博犯罪中用作*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博犯罪的,*资数额可以按照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博用具、*博违法所得以及*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如何处罚*博行为?

《刑法》第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博、开设*场或者以*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规定:“开设*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博*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平安汝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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