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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22 19:47:00

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年全面治理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汝政办〔〕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年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4月25日

年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号)精神,全面治理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矿山开采、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加大力度,有效遏制和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到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和健康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局、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初步建立并逐步推广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育局、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国资局负责落实)

(三)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实现银行代发工资全覆盖。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交建设单位审核后,再交其委托的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做到工资支付月结月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育局、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国资局、人行汝州市支行负责落实)

三、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一)完善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行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与用人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异化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对省内注册且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收缴部门、缴纳比例、动用标准和退还办法。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要严格执行收缴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减免收缴比例。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减轻用人单位特别是守法用人单位的负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进一步完善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制度。结合我市在建工程规模、农民工从业人数、近几年欠薪情况等因素,合理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明确使用条件、规范动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兜底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局负责落实)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占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比例和人工费拨付的时间节点,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和健康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水利局、人行汝州支行、国资局、总工会负责落实)

(三)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违法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市委市政府督查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和健康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水利局、国资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负责落实)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一)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31号)安排,加快全省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通过信用河南网站和政府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河南网站、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行汝州支行、国资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负责落实)

(二)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要强化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将严重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公共资源交易、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银行、市场管理、税务、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资格等级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对欠薪企业在全省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行汝州支行、国资局、总工会负责落实)

五、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一)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垫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市委市政府督查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育局、卫生和健康委员会、林业局、国资局、总工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二)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不结算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育局、卫生和健康委员会、林业局、国资局、总工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三)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立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的用工方式,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劳务作业班组长、技术骨干组建小微专业作业公司,实现建筑工人组织化、公司化,加快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卫生和健康委员会、林业局、水利局、国资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负责落实)

(四)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工程信息和劳动者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所全覆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卫生和健康委员会、林业局、水利局、国资局负责落实)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对本辖区、本系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要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通过明确目标、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召开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研究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组织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欠薪处理不力的乡镇、街道和单位进行重点通报批评,对情况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年,将继续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乡镇、街道、市直部门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督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纪委监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资局、总工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园区负责落实)

(二)落实相关部门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调整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责任,形成在市政府领导下,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切实形成工作合力,为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部门。

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负责重大欠薪案件的督办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健、林业、煤炭等部门负责规范分管行业内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银行卡直接支付等制度规定,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市城市管理局根据职责,协助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小产权房、私人建筑及违法建筑造成的工资拖欠案件。

市信访局负责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领导小组交办的欠薪案件进行督办,对推诿扯皮、办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调查,对失职渎职行为严肃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失联人员查找、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要简化程序,快立快办。

市法院对于欠薪诉讼的案件,以及由于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工程质量及结算争议引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诉讼案件,开设农民工工资维权绿色通道,依法快立、快审、快判、快执行。

市检察院负责监督涉嫌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对人社部门提请移送司法部门的案件进行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通过工商注册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并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企业诚信信息共享及工资支付“一卡通”相关网络服务支持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做好欠薪应急周转金的设立及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决国有企业欠薪案件。

市总工会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人行汝州支行负责协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监管工作,推进银行卡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对于市民生工程、重大市政项目成立专门协调指挥部门的,该部门负责牵头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农民工欠薪案件。

对于我市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处理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欠薪案件。

天瑞集团、平煤集团、煤层气集团、郑煤集团、瑞平煤电等大型企业欠薪案件由联系该企业的市领导负责协调,指定专门部门办理。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农贸市场改造、商业开发、自建房等欠薪案件,其中涉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协调,涉及农贸市场改造的由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协调。

各产业园区负责解决园区内项目的欠薪案件。

对欠薪案件的责任单位有争议的,由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加强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理,用法律手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力度,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法治轨道,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治保障。(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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